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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让互联网释放最大正能量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3-09-23

   “大谣”克星   吴之如

    ●是将互联网建成充溢正能量的精神家园,还是任其沦落为藏污纳垢的肮脏之地,是各国社会管理者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网上舆论引导是对数亿网民的争取,是对青年人的争取,是对网络阵地的争取,是一种新的舆论交锋形态

    ●在网络上弘扬时代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是所有希望国家好、民族好、大家好的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

    让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释放最大正能量

    ■黄昆仑

    近年来,互联网日益成为舆论生成的策源地、舆论传播的集散地、舆论交锋的主阵地,堪称今日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最大变量”。网络的传播活动,在多数情况下释放的是社会正能量,却也不时宣泄着消极的负面信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能否让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释放最大正能量,对提振全社会的精气神、夯实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复杂的网络空间

    无形的思想阵地

    在当今中国,“正能量”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所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奋进的、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充满爱心的人和事,都是“正能量”。当信息时代的社会被一个叫做“互联网”的媒体所重新定义时,网络这个人类还未完全驾驭的矛盾组合体,是发展成充溢正能量的精神家园,还是任其沦落为藏污纳垢的肮脏之地,是各国社会管理者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异军突起的“第四媒体”,互联网更像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真诚与欺骗、温情与冷漠、和谐与争斗的矛盾组合体,充分展现出色彩斑斓的思想图谱和纷繁复杂的舆论生态。一方面,互联网逐渐成为释放中国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平台,从突发灾难中的守望相助,到公益行动中的慷慨解囊;从网络问政中的良性互动,到微博反腐中的锲而不舍,这些正能量在一系列网络事件中得到施展和印证。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中各种乱象也层出不穷:“水军”“推手”制造话题,黑客、病毒无孔不入,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违法、不良信息屡禁不绝;网民在畅享“信息高速公路”便利之时,个人隐私时有被侵犯之忧,“数字鸿沟”和信息超载的客观存在,也使得网络秩序备受诟病,这些网络所释放出的负效应,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承受之“痛”。

    有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已经有5.91亿网民,已形成地球上最大的网络世界。天文数字的网民基数,加上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产生了大量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必将导致网络传播最终变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这种传播方式,决定了谁拥有真正的“制信息传播权”,谁就将在舆论战场上赢得“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的主动。

    这种“制信息传播权”,具体表现为谁能够设置话题,掌握网上话语权。这种无形的“话语战争”,是一种软力量的攻防竞争,是对“注意力资源”的抢夺。在网络时代,“眼球”往往意味着金钱,赢得关注就是衡量网络传播是否成功的标尺。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空间,谁的声音大、调门高、听众多,谁就可以拥有制造话题的能力、投放广告的机会、获取投资的概率,就可以给自己带来源源不断的好处。这是薛蛮子“每天都有皇帝批阅奏章的感觉”的原因,也是“秦火火”们使尽浑身解数也要“谣动中国”的根源。网络话语权的竞争,正体现了事物的两面性:有人用互联网创造财富、价值和进步,就有人利用互联网大肆抹黑、造谣和制造混乱。

    放大的负面舆论

    特殊的人心争夺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用著名的“狄更斯之叹”来形容今天的网络现状,是很恰当的。这两个“最”的判断,很大程度上跟基于互联网的新媒体所具有的巨大传播能量有关。有人曾打过一个比方:在微博里拥有10万粉丝,相当于一个新闻网站;拥有100万粉丝,相当于一份全国性的报纸;拥有1亿粉丝,相当于一个国家级的电视台。这也从某种角度在证明:在社交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可以是一个自媒体;而每一个自媒体,都是一个发声器;每一次发声,都有可能获得“病毒式”的放大传播。

    社交媒体无疑已经成为一个真假参半、鱼龙混杂的信息获取平台。一些拥有几百万上千万粉丝的“大V”,其微博内容可以说是“分分出炉,秒秒新鲜”,琐碎如“今天穿什么”的日常时装秀,劲爆如“缘尽至此”的夫妻情感戏码,煽情如“求助好心人”的各类悲情剧,严肃如对世界风云、国计民生的指点江山……各式各样的小道消息、心灵鸡汤、个人感言轮番登场,时刻吸引着粉丝和围观网民的眼球。而从传播学意义上来说,负面信息更容易引起受众注意,更容易造成轰动效应;甚至一些耸人听闻的负面信息根本不合常识情理,但经过社交媒体的传播放大,却能加剧网民的盲从和冲动,造成难以估量的不良影响。同时,有的网络批评不再是就事论事的合理批评,而变成夹带“价值观炮弹”的负面情绪,一些很小的事情,也被放大、扩容成对民族文化、国家体制和道路的批判,有的甚至被引申、加料而发酵成与最初事件完全不同的负面政治事件。

    网上舆论引导是对数亿网民的争取,是对青年人的争取,是对网络阵地的争取,是一种新的舆论交锋形态。放大的网络负面舆论对社会现实生活造成了众多负效应,但制造网络负面舆论的各色“演员”,却各有不同的动机和背景。除某些人为了个人或商业利益而制造谣言或负面信息外,不排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尤其是境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破坏和渗透。这是意识形态、价值观、民族精神乃至制度文明的较量,主要表现为宣传与反宣传、渗透与反渗透、控制与反控制、演变与反演变的舆论斗争。在所谓的“阿拉伯之春”中,推特、脸谱等网络社交媒体就起到了传统媒体所难以企及的作用。信息时代的舆论斗争,经常带有新媒体传播的特点。有时候一个谣言、一条微博、一个矛盾纠纷、一个偶发性案件或者一个突发事件,都有可能被敌对势力加以利用,被别有用心的人蛊惑宣传、挑拨煽动和诋毁抹黑,在社交媒体上迅速掀起舆论风暴,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这场网上舆论斗争,是对以青年为主的中国网民的人心争夺战,是否能获取主动、赢得人心,是否能用正能量压倒负效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严密的法律监管

    积极的正面引导

    今天,我们需要的是积极向上的网络,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的是美好向善的网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我们需要的是理性团结的网络,营造全社会共同的精神家园。但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网络新媒体,以其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极易成为负面信息的“助推器”和“放大器”,一些网络谣言、人身攻击和错误言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冲销了社会的许多正能量,使很多人对互联网安全心存疑虑。

    正能量应该是虚拟世界的“主角”,需要严密的法律监管来为其保驾护航。在近6亿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组成的巨大网络平台上,仅靠自律显然很难做到规范有序,必须引入他律机制,厘定网络行为边界,对互联网传播活动进行规范。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将极大压缩谣言类非法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空间,对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具有很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必须强化互联网法律制度落实的强度和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依法管理互联网的素质能力;加强网络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惩戒网络违法行为,提高网民依法使用互联网的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使所有的网络活动都在法律范围内平稳有序进行。

    当前,我们的国家正行进在实现中国梦的复兴之路上,我们的人民正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康庄大道上,如果我们的网络从早到晚都在传播那些消极、负面、低俗、反动的内容,我们的网民一年到头都处于愤懑、不平、郁结、沮丧的情绪中,鼓舞干劲、增强信心、凝聚共识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在网络上弘扬时代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是所有希望国家好、民族好、大家好的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

    监管力量的积极规划和网络媒体的正确引导,是发出网络“好声音”的重要前提条件。有关网络监管部门应主动作为、科学执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严密防范和抑制网上攻击渗透行为,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互联网企业应主动担责,积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主流媒体应摸透网络传播规律,讲究宣传艺术,对接网民需求,把握好时、度、效,在改进创新中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科学有效地引导网络情绪、网民心理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通过综合整治和积极引导,使各种真善美能被网民们以“最美”的名义发掘出来、流传开来,让爱心温暖世间;使各种假恶丑能被网民们以雪亮的眼睛辨识出来、揭发出来,使丑恶无所遁形;即使是对负面事件,网络上的声音也不应全是批判和骂声,而应让建构性的理性声音逐渐凸现,冷静客观的积极态度变成主流。期待更多的“好声音”和正能量,能够创造出一个更为清朗的网络空间!

    我说

    自觉维护军人的网上形象

    当军人以网民的身份在网上活动时,必须自觉维护军人的网上形象。

    军人的形象是军人荣誉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荣誉感是战斗力的重要源泉。所以,不仅一般网民不能诋毁军人形象,作为军人更要维护好自身形象和军队形象。要严格遵守军人上网的有关规定,对诋毁军人军队的不当言论,要坚决予以回击。时刻牢记军人身份,坚持真理、坚定立场,思想积极、态度鲜明,不听信谣言,不传播灰色“段子”。坚守军事秘密,不泄漏编制装备信息,不暴露行动任务,不炫耀自己所掌握的各种军事情况。

    ——66061部队 刘海涛 

    主动传播正面积极的信息

    作为军人,必须主动传播富含正能量的“好信息”,使那些蕴藏着负能量的“坏信息”在网上没有容身之处。

    传播“好信息”,就是传播给人向上的信心和希望的信息,鼓励大家爱国家、爱社会、爱生活,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军人作为社会的先进分子,在网络生活中不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制度,更应该积极传播那些被誉为“最美”的人物和故事,从而使大家都感受到,我们身处的世界从来不缺乏爱心与温暖,网络是一个充满光明和美好的家园。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 张 弛

    提高对网络谣言的抵抗力

    青年官兵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网络谣言的辨析能力不够。思想政治工作者应注重从增强青年官兵的辨析能力入手,增强官兵对网络谣言的抵抗力。

    网络上虚假信息、恶性谣言不在少数,官兵上网获取信息时,应始终保持戒备心理,养成理性思考的习惯。尤其是对那些具备很强煽动性的帖子,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乱传。广泛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官兵使用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大众媒介的能力。适时结合网上热点与敏感问题,组织教育、讨论,在观点碰撞中使谣言不攻自破。

    ——71496部队 张津铭 时 寅 

    网上发声要守规矩

    在互联网时代,“发声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所有的言论,都不能越过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德的边界。

    网络发声要守规矩。净化网络环境,既需要加强监管,也需要每个网民加强“网德”修养,像谨守在公共场合的规矩一样,谨守在虚拟世界的规矩。在网络上跟帖转微博,不能没有亲自考证就直接转发,否则就容易成为传播谣言、网络诽谤的“帮凶”。因此,只有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律,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才能为形成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葫芦岛军分区 李 强 张 明 

    延伸阅读

    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9日公布。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问:什么是在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答:(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

    答:(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什么网络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答:(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问:网络“寻衅滋事罪”应该如何处罚?

    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时志锋、刘开才整理) 

    言者有责

    ■丁 山

    摘要:任何言论的发表,总是要寻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如果其效果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构成危害,自然要负起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等,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等等。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及时而有效地配合了当前对网络谣言的整治,同时也郑重地告诫人们,尽管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更要懂得言者有责。任何不负责的公开言论,不仅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也危害自身。

    中国自古就有“文责自负”的说法。文章是言语的一种表现形式,文责自负其实也就是言责自负。任何言论的发表,总是要寻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如果其效果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构成危害,自然要负起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可以说,没有担当和负责精神的人,是没有发表言论资格的。

    言者有责,首先是对事实负责,我们无论说什么、怎么说,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基于事实,忠于事实。近来网络上出现的大谣,说话不讲事实根据,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如说抗日战争时期“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事迹是谎言,某道德楷模的国籍不是中国等,都是不负责任的肆意编造。可以想象,当一个群体或一个人没有做某件事的时候,有人硬编造个事实强加到其身上以毁其名誉,这无疑是一种诽谤和诬陷。诽谤和诬陷者对此自然要承担应有责任。

    其次是对法律负责。自由是有疆界的,言论自由也一样,这个疆界就是法律规定。除了不得有诽谤诬陷之词外,法律还有很多约束言论的规定,比如因言论不当而引起社会混乱,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等,都不允许。这样的规定其实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如有的西方国家法律规定,任何鼓吹暴力和破坏和平秩序的煽动性言论不受宪法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发表公开言论,首先要想到法律是否允许,有没有突破法律底线,要做到所发言论既合情合理,又合法合纪。

    其三是对国家利益负责。国家利益既要靠每个人用言行来创造,也要靠每个人用言行来维护。言论对于国家利益来说,主要表现在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国际声誉和根本利益,不得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和军事机密等。尽管有的西方国家曾经把公民攻击政府看作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对于那些有损国家利益、颠覆政府的言论依然予以禁止。即使一贯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在处置紧急事务时对批评政府和总统的行为也要加以制止。至于泄露国家机密的人,如斯诺登,美国政府更是穷追不舍,毫不姑息。

    其四是对社会风气负责。这主要是表现在不得在网上发布诲淫诲盗和带有暴力内容的言论。这种言论有伤社会风化,导致社会文明水平下降,毒害人们身心健康,甚至诱发恶性犯罪;尽管不同制度国家对此把关的尺度不同,但都不可能借口言论自由而容忍色情暴力网络信息败坏社会风气。

    言者有责,对不同身份的人还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官员、军人、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都有特别的职业言论限制。既然言之一出,就有责任担当,那么,我们必须清楚地知晓责任,时刻牢记责任,勇于承担责任。在当下,越是每个人面前有一个麦克风,越要对自己有所约束,做到不负责任的话不说,不负责任的文不发。作为军人尤其要顾及自己的政治身份,网上发言要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树立军队形象,增进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承担不良言论的责任,就像承受身体疾患一样,我们不要等到得了病才医治,而要加强预防,避免得病,避免引起不良后果。

    (作者单位:安庆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