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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5月31日,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迎来30岁“生日”。
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到1984年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奠定了腾飞的基石。
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与时俱进。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规,民族治理的道路,将更加宽广;民族发展的故事,将更加精彩;民族团结的乐章,将更加动人。
1947年,在新中国即将诞生的曙光里,我国首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这不仅意味着内蒙古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纪元,也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关乎大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开始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不懈探索。
1936年10月20日,我国第一个县级回族区域自治政权——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宣告成立,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次伟大实践。
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开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陆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构成的自治地方,覆盖了我国国土面积的约64%。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左右。此外,我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
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同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60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自治法制体系。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具备较完备的形式。
一些国外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体现了世界各国保护“少数人”权益的普遍共识,更把这个普遍共识转变为扎扎实实的行动,为各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
为了不让少数民族同胞在共同繁荣发展的路上“掉队”,党和政府倾注了大量心血。
一项项政策的落实,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打开崭新局面: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扎实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和民族贸易发展……
一笔笔资金的投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累计安排民族地区各类转移支付资金5.3万亿元,年均增幅约25%。由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共同管理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2006年的5.7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6.9亿元……
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安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以实实在在的转变,展示了我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果。
发展的速度,还在加快。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步入了加速发展的快车道——
截至2013年底,民族地区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00万公里,是2005年的近2倍;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9万公里,是2005年的3.3倍;93.7%的乡镇、61.0%的建制村通了沥青(水泥)路,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水平显著提高。青藏铁路等一批铁路重点工程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建铁路里程达到1万公里以上。
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30年来,得益于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的变化翻天覆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梦想正一步步成为现实。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枝花,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行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56个民族必将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凝聚起和谐发展的强大力量,迎接更加灿烂美好的明天。
(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黄小希)